田某受贿案

【受贿罪】打掉关键事实、实现数额降档,刑期由建议10年以上降至7年

【受贿罪】打掉关键事实、实现数额降档,刑期由建议10年以上降至7年

案件概要:

当事人田某为某国有房屋管理公司领导,被控于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20余万元,构成犯罪。

辩护难点:

尽管司法机关认可当事人田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但因为其被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具备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只能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此外,当事人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不持任何异议。

辩护过程:

周荣超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后,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规定出发,着重审查在案书证物证能否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绝大多数贿赂犯罪事实而言,即使当事人本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应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客观证据。

经过仔细阅卷,周荣超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320余万元受贿数额中,有约40万元的事实系当事人田某接受行贿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而支持该数额认定的证据仅有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对此,周荣超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审理室《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权威指引)》等规范,以及大量相关类案,成功说服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装修价值无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经过重新鉴定后准确认定了装修价值,将当事人田某的受贿数额降至300万元以下。

最终,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七年,并且主动根据其退赃情节调减了罚金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实践中非常少见的成功“事实”辩护案例,是对所谓“职务犯罪请律师没用说法”的强势回应。


本案代理律师:周荣超律师

周荣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阮齐林老师。从业以来,承办、参办数十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案、经济类案件。相关案件多取得全案无罪、部分无罪、实报实销、适用缓刑、重罪转轻罪、不批捕、批捕后取保等良好辩护效果,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普遍认可。

经典辩护案例(部分):某民企负责人朱某某与中石油信息管理部高管古某某共同贪污案(金额数亿元,减轻处罚);珠海市某大型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某受贿案(金额近亿元,调减量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王某贪污、受贿案(调减量刑);浙江省人社厅原正处级调研员周某某受贿案(调减量刑);山西省某县原县委书记王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调减量刑);北京市某国有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田某受贿案(关键证据排除,数额降至300万元以内);江西省某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调减量刑);湖南省某央企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调减量刑);北京市某央企下属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王某某共同贪污案(调减量刑);广西自治区某民企负责人范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桂林市原市委书记周某衍生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福建省某民企负责人周某行贿案(捕后缓刑);浙江省某民企负责人孙某非公行贿案(捕后缓刑);上海市电视台原处级领导高某非公行贿案(捕后缓刑);某港股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某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北京市某民营医院院长杨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某中央部委正处级调研员雷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暴风系互联网公司高管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刘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调减量刑,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