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以打促谈”、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实现批捕后适用缓刑
案件概要:
当事人周某某为某民企负责人,被控于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
辩护难点: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但其行贿金额相对较大,按照当地司法惯例不能适用缓刑;且本案还存在关联案件,同一受贿人关联的其他行贿人数额小于周某某,未能适用缓刑。
关于当事人周某某能否认定自首,调查机关未出具《到案经过》相关材料。
辩护过程:
周荣超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全案卷宗,形成如下辩护思路:
主张自首情节,是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之一。通过向当事人核实到案经过,结合卷宗中讯问笔录内容,周荣超律师判断当事人存在认定自首的空间。此外,通过与公诉人沟通获知:对比同案其他行贿人,如果当事人能够认定自首情节,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发现证据瑕疵,促成“控辩协商”。周荣超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部分指控事实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针对该证据问题,辩护人与当事人、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充分沟通,最终“以打促谈”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诉讼目标。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当事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周某某适用了缓刑。
本案代理律师:周荣超律师
周荣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阮齐林老师。从业以来,承办、参办数十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案、经济类案件。相关案件多取得全案无罪、部分无罪、实报实销、适用缓刑、重罪转轻罪、不批捕、批捕后取保等良好辩护效果,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普遍认可。
经典辩护案例(部分):某民企负责人朱某某与中石油信息管理部高管古某某共同贪污案(金额数亿元,减轻处罚);珠海市某大型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某受贿案(金额近亿元,调减量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王某贪污、受贿案(调减量刑);浙江省人社厅原正处级调研员周某某受贿案(调减量刑);山西省某县原县委书记王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调减量刑);北京市某国有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田某受贿案(关键证据排除,数额降至300万元以内);江西省某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调减量刑);湖南省某央企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调减量刑);北京市某央企下属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王某某共同贪污案(调减量刑);广西自治区某民企负责人范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桂林市原市委书记周某衍生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福建省某民企负责人周某行贿案(捕后缓刑);浙江省某民企负责人孙某非公行贿案(捕后缓刑);上海市电视台原处级领导高某非公行贿案(捕后缓刑);某港股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某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北京市某民营医院院长杨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某中央部委正处级调研员雷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暴风系互联网公司高管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刘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调减量刑,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