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受贿案

【受贿罪】打掉关键事实、实现数额降档,刑期由建议10年以上降至7年

【受贿罪】打掉关键事实、实现数额降档,刑期由建议10年以上降至7年

案件概要:

当事人田某为某国有房屋管理公司领导,被控于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20余万元,构成犯罪。

辩护难点:

尽管司法机关认可当事人田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但因为其被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具备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只能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此外,当事人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不持任何异议。

辩护过程:

辩护人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后,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规定出发,着重审查在案书证物证能否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绝大多数贿赂犯罪事实而言,即使当事人本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应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客观证据。

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320余万元受贿数额中,有约40万元的事实系当事人田某接受行贿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而支持该数额认定的证据仅有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对此,辩护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审理室《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权威指引)》等规范,以及大量相关类案,说服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装修价值无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经过重新鉴定后准确认定了装修价值,将当事人田某的受贿数额降至300万元以下。

最终,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七年,并且主动根据其退赃情节调减了罚金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实践中非常少见的成功“事实”辩护案例,是对所谓“职务犯罪请律师没用说法”的强势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