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柳某曾任某国有公司综合贸易部总经理。
2007年下半年至2021年下半年间,柳某利用担任公司贸易部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产品购销、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其下属共同收受11家合作单位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600余万元。
2023年6月1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柳某涉嫌职务犯罪案指定至江苏省监委管辖,江苏省监委后将案件指定至某市监委管辖。
2023年6月26日,某市监委决定对柳某采取留置措施。
二、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柳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因此立功情节的认定对刑期降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被告人很难突破十年的刑期门槛。
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柳某在被留置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60余万的犯罪事实。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另从承办检察官处了解到,由于金额较小,虽然柳某所检举揭发的受贿事实已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仅给予被检举揭发人党纪政务处分,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揭发型立功是否限于“被检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三、律师工作
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第一时间,取得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
经过缜密阅卷和多次会见,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认定本案没有开展无罪辩护的空间,确定本案的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虽然对监察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但综合全案考虑,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认为该异议对案件量刑影响不大,本案的核心辩点是拿下“立功情节”,争取刑期降档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察觉检察官对本案情形是否构成“立功”持犹豫态度,后续出具的《起诉书》也并未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结束会面后,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当即安排团队律师就本案“立功”问题进行专项研究,除在权威期刊上检索到持有利观点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发表文章外,还在《检察日报》上检索到一篇明确主张此种情形属于“立功”的文章,并且这篇文章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基于我方的观点以及检索到的有利观点,葛鹏起律师、陈彦名律师就“被告人构成立功”这一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官改变原观点,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被告人具有立功、重大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充分发表意见,恳请合议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中,检察官主动将量刑建议由十年半有期徒刑调整至七至八年有期徒刑。承办法官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运用“辩点闭环四步法”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典型案例。通过全面、高效阅卷锁定辩点,围绕辩点进行证据和依据强化,并在法庭上对不同等级的辩点展开饱和式辩护。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辩护律师十分重视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通过一份份精美的思维导图和清晰的表格对律师工作进行可视化展示,让客户直观感受律师确实是为了办好案件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同时,积极与客户讨论律师对全案辩点的分析结果,可以让客户协助律师完善辩点,也有助于客户对最终的辩护策略作出判断和选择,因此,无论是办案过程还是办案结果,本案均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