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行贿案

【行贿罪】“以打促谈”、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实现批捕后适用缓刑

【行贿罪】“以打促谈”、争取认定自首情节,实现批捕后适用缓刑

案件概要:

当事人周某某为某民企负责人,被控于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

辩护难点: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但其行贿金额相对较大,按照当地司法惯例不能适用缓刑;且本案还存在关联案件,同一受贿人关联的其他行贿人数额小于周某某,未能适用缓刑。

关于当事人周某某能否认定自首,调查机关未出具《到案经过》相关材料。

辩护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全案卷宗,形成如下辩护思路:

主张自首情节,是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之一。通过向当事人核实到案经过,结合卷宗中讯问笔录内容,辩护人判断当事人存在认定自首的空间。此外,通过与公诉人沟通获知:对比同案其他行贿人,如果当事人能够认定自首情节,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发现证据瑕疵,促成“控辩协商”。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部分指控事实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针对该证据问题,辩护人与当事人、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充分沟通,最终“以打促谈”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诉讼目标。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当事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周某某适用了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则通过“以打促谈”实现诉讼目标的典型案例,展现了研讼合律师针对不同案件、案情综合运用不同诉讼策略以实现诉讼目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