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玮,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业以来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尤其擅长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复杂职务犯罪二审案件辩护。亲自代理数十起职务犯罪案件,均取得部分无罪、发回重审、刑期降档等有效辩护成果。
典型案例(部分):
1.宋某某被判受贿罪二审案
当事人系中国某局副厅级巡视员,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数额7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阶段从一审认定的主要受贿事实不属于以借为名受贿,是真实借款的角度进行辩护,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程某某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二审案
当事人系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中行贿数额为1000万元,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阶段从案件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的角度进行辩护,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孙某某被控受贿、挪用公款等九罪一审案
当事人系某乡镇党委书记,被指控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证罪、串通投标罪,共计十个罪名,其中挪用公款罪数额为500万元。经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决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其余七罪数罪并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毕某被控受贿罪一审案
当事人系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被指控构成受贿罪, 数额700余万元,监委出具说明认定案发前已掌握部分受贿事实,其余受贿事实虽为当事人主动交代,但不成立自首。通过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成功调取监委在初核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证实监委说明中认定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实际与当事人无关,全部受贿数额均为当事人主动交代,为其争取到余罪自首认定并降档处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5.李某某被控贪污、受贿等五罪一审案
当事人系国有企业一把手,被指控单独贪污及伙同他人贪污单位公款1200余万元,受贿160万元,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300余万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武装部队公文,共计五个罪名。当事人无从宽情节,不认罪认罚,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经辩护,一审判决仅认定80万元受贿数额,对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降档处理,五罪数罪并罚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