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在不同办案阶段,可以依法适用不同的调查措施。
在初步核实阶段,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措施。技术调查措施与限制出境措施作为特殊调查措施,也可在初步核实阶段适用,但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在立案调查阶段,除前述措施外,监察机关还可依法采取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的调查措施。
监察机关的具体调查措施如下:
1.谈话,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
2.讯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依法进行讯问,并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3.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或者案件情况。
4.强制到案,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其到监察机关谈话场所或者留置场所接受调查。
5.责令候查,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6.管护,是指监察机关对于未被留置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措施。
7.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8.查询、冻结,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9.搜查,是指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10.调取,是指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1.查封、扣押,是指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12.勘验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
13.调查实验,是指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审批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14.辨认,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
15.鉴定,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16.技术调查,是指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17.通缉,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8.限制出境,是指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