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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什么是管护措施?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管护,指的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是。相比留置,管护是一种过渡性的羁押措施。

注意,适用管护的前提是被调查人员尚未被留置;若已经决定留置,则无需再采取管护措施。所以,并非所有被调查人员都会被采取管护措施。

对于以下三类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管护措施。

第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自动投案的人员;

第二,在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第三,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了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管护人员宣布《管护决定书》,告知被管护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管护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管护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在采取管护措施后,监察机关必须立即将被管护人转移至留置场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被管护人的亲属及所在单位,但如果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监察机关可暂不通知,待有碍调查的情形解除后再行通知。

采取管护后,监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比如对被管护人进行讯问等,调查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后续管护措施的变更或解除。

在采取管护后,监察机关需要在7日内决定是对被管护人采取留置措施还是解除管护,这一决定时间可以延长1至3日。也就是说,管护最长不得超过10日,这也是管护作为一种过渡性羁押措施的重要表现。此外,与留置一样,管护也可以折抵刑期,管护一日折抵管制两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被管护人及其近亲属在管护期间,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管护措施,监察机关需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对被管护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管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管护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予以解除。

在管护期满前,将管护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的,按照关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