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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审理?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

这里大家要注意,《起诉建议书》是调查组移送到监委的案件审理部门时的法律文书,这和后面以监察委的名义移送给检察机关时的《起诉意见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案件审理部门会独立审理,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最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如果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拟移送起诉的,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应当会与被调查人谈话。如果经审理认为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审批将案件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少数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起诉意见书》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涉案财物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