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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监察机关如何管理、处置问题线索?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

问题线索的处置则由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后,主要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这四种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上述四种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第一,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监察机关通常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函询并非最终处置,根据谈话、函询的情况,监察机关会对问题线索作出不同处理,例如予以了结并反馈,或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又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等。

第二,如果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监察机关会在按规定报批后,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查,以确定问题线索的真伪、虚实和严重程度等,从而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第三,如果线索反映的问题虽有一定可查性,但因各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监察机关会采取暂存待查的处置方式,待条件成熟时立即进行核查。

第四,如果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监察机关会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此外,如果经核实发现公职人员虽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在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之后,监察机关也会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是“初步核实”,那就代表着案件朝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方向进一步开展调查。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