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线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启动具有重要意义。任何职务犯罪案件,没有线索就没有来源,线索是查办案件的源头、起点。关于目前监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主要有四大来源。
第一个线索来源是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公民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都有权利向有关机关进行报案或者举报,这也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目前报案或者举报应该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最大的来源之一。
第二个线索来源是办案中发现,即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近几年大幅增加,什么是办案中发现呢?例如,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A涉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商人B曾向A行贿。在对商人B进行调查后,又发现他还曾向公职人员C、D行贿,这就发现了新的职务犯罪线索。
第三个线索来源是转交,即其他国家机关向监察机关转交相关的线索。比较常见的有司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等。例如:司法机关(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会按程序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巡视组在对某个地域、行业或企业进行巡视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会定期汇总,交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置;审计机关在对公职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对特定行业(如医药、招投标领域)进行专项审计时,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也会汇总后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置。
第四个线索来源是投案。随着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形成,越来越多的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去向监察机关主动投案。对于主动投案的案件,从被调查人的角度,主动投案后若能如实供述,就有可能争取获得自首情节的认定。越早投案、越彻底地如实供述,就越有可能在认定自首,以及在之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线索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某个事故(事件)引发,新闻媒体曝光,大数据筛查等,但最为常见的是上述四种。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