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规则不同,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羁押审查期限分两部分计算,分别为审查逮捕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具体期限及特殊情形下的延长期限规定如下:
一、审查逮捕期限:最长14天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措施执行后,检察院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该决定期限可延长1-4天,即审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14天。
二、常规情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近2个月
被调查人被依法逮捕后,正式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具体分基础期限与延长期限:
1.基础期限:检察院需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延长期限: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可延长15天(合计1.5个月)。
常规情形下,将审查逮捕最长期限14天与审查起诉延长期限1.5个月叠加,此类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办理期限近2个月。
三、特殊情形:退回补充调查,期限最长近7个月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相关期限规则为:
1.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调查的期限为1个月;
2.监察机关完成补充调查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需重新计算(仍可适用1.5个月的最长期限)。
若将审查起诉的延长期限、两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期限全部用满,具体计算为:
首次审查起诉1.5个月+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1个月+重新移送后审查起诉1.5个月+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1个月+再次重新移送后审查起诉1.5个月=6.5个月;
叠加审查逮捕的14天,此类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办理期限最长近7个月。
总结: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处于羁押状态时,常规情形下检察院阶段办理期限最长近2个月;若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审查起诉延期、两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特殊情形,检察院阶段办理期限最长可达近7个月。
参考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