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阅卷,正式开展工作。
一、会见
在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在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辩护律师不能前往留置点会见,只能在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才能会见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拘留后,被调查人将从留置点转到看守所羁押。此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因此,被调查人被解除留置并转入看守所羁押后,辩护律师即可会见。当然,被调查人办理看守所的入所手续、体检需要一定时间,通常在被调查人转入看守所的第二天,辩护律师就能够会见了。
经常会有家属问到,家属可不可以会见?一般情况下,在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期间,能够合法会见被告人的只有辩护律师,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
二、阅卷
在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期间,辩护律师不能介入案件,当然是无法阅卷的。但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就可以阅卷了。
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见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有的办案机关会认为,既然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不算在审查起诉期限,那么人民检察院就没有正式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所以以此为由拒绝律师阅卷,告知律师等到逮捕决定出具之后再来阅卷。但我们的观点是,不计入期限不代表不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只要移送到检察院,律师就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审查逮捕的阶段我们阅到卷宗之后,仍然可以提出是否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意见。
另外,一个较为实务的经验是,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一般会将案件材料制作成电子卷宗并上传到系统,并提供给律师电子卷宗。但制作电子卷宗通常也需要几天的时间,所以辩护律师在案件刚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要提前联系好检察院,确定电子卷宗制作完成的第一时间,就可以去查阅卷宗。
同样,经常也会有家属问,家属可不可以阅卷?答案同样是不可以。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三条;
4.《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