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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什么是留置措施?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留置是监察机关立案后能够采取的调查措施之一,也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最严厉的调查措施。

一、留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具有四项情形之一的,经相关审批可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四项情形包括:(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24条中部分重要但具有模糊性的概念,如“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重要问题”“妨碍调查行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21条至124条中有更为细化的解释。

注意,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二、哪些人不能被留置?

部分人员不得被采取留置措施,具体包括:(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当然,在这些特殊情况消失后,监察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三、留置如何审批?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前,均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及管护只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

四、采取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需要做什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存在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但在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在通知过程中,监察机关会要求被通知的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字。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被留置人员的谈话和讯问,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制作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均应交由被留置人员确认,并在确认后签字、捺印。

此外,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讯问。

五、当事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当事人及家属除配合调查,还能做什么?

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留置如何解除?

对被留置人员无需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报批后解除留置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留置期满的,也应按规定报批并解除留置。无论是解除留置措施还是变更为责令候查,均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的单位和家属,被通知人需在《解除留置通知书》或者《变更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以上属于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主动变更或解除。实践中还有一种,也是最常见的解除留置的情形,即案件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无需专门办理解除手续。

七、留置如何折抵刑期?

被留置人员在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