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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涉嫌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已经退休、辞职公职人员如何管辖?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及家属常常会有两大疑问:一是对于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特别是能否采取留置措施);二是对于已经退休或者辞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对三类非公职人员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一类,关联案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并进行调查处置。之所以这样规定,道理也很简单:如果说将一个案件中的受贿行为交由监察机关管辖,而把行贿行为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管辖,那么必然会降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不利于案件的调查。

第二类,非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监察机关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并进行调查处置。虽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职权,但是有些人员可以利用自己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没有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但是非公职人员因为利用了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去受贿,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时,非公职人员也涉嫌职务犯罪,管辖是按照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职务对应的监察机关去确定。

第三类,前公职人员案件。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曾经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于这些人员,一般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