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列表
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什么是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在实务中,在一些案件可能会出现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跑风漏气的情况。为避免上述情况,监察委现在对大量案件采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监察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上级监察机关将自己可以依法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一,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即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请省级监察委员会批准。

第二,省级监察委员会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备案。这里不需要经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批准,仅向其备案即可。例如,案件可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管辖,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在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的批准下,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下辖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但如果案件可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管辖,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案件指定给下辖的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管辖,只需要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备案,并不需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批准。

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指定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这种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一是管辖有争议的;二是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三是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四是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在办案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国家监察委将 A 省管辖的案件指定给 B 省管辖的情况,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异地管辖”。另外,对于被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如果未经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而且发现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此外,还有少数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提级管辖。

法律明确规定的提级管辖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二,涉及多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调查难度大的;第三,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兜底情形)。上级监察机关对于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调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调查。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有前述三种情形的,也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管辖。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