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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留置时间最长可能达到多久?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有四种情况。

一、三个月内(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般情况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二、六个月内(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一是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是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三是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四是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三、八个月内(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时间,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审批可以再延长,再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三、十四个月内(重新计算)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审批可以依法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履行报批程序,省级监察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发现的罪行具有《监察法实施条例》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延长和再延长留置时间:一是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是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三是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四是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但是,此前已经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的,不得再次适用该规定再延长留置时间。也就是说,再延长只能用一次。

当然,并非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留置时间都能达到十四个月,这一方面需要案件本身符合法定条件,另一方面还要满足监察机关内部的审批程序。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