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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留置)阶段问题

查封、扣押不同财物同的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对于不动产、车船、珠宝字画等特殊财物,监察机关在查封、扣押时与一般的财物存在一定区别,具体如下:

一、监察机关对于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物品

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必要时可以依法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调查人员应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相关财物的所在地址和特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被扣押的情况,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监察机关还可以将这些被查封财物交给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告知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物进行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等处理。

对于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需要登记的财物,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

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

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及违法的,可以经被调查人申请并经监察机关批准,由被调查人亲属或者被调查人委托的其他人员在监察机关监督下自行变现后上缴违法所得及孳息,也可以由监察机关在结案后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变卖,退还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及孳息;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并说明涉嫌犯罪所得及孳息数额。

三、查封、扣押特殊物品时的不同处理方式

第一,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时,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不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第二,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记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

第三,监察机关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有消费期限的卡、券,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存入专用账户保管,待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四,监察机关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制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应当密封保存。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

第五,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危险品、违禁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封存保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