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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受贿罪共同受贿主从犯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作者:王帝律师

共同犯罪案件当中最担心的问题其实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问题。2个人共同受贿400万,其实每个人只分到了200万,但是却要为400万去负责,直接就是3-10年和10年以上的区别。我们常会用到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提出了三个要件,难以区分主从犯;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就可以考虑突破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让每个人按照实际所得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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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说没有这几个要件,就不行。或者说有这几个要件就不用担心,肯定会按照实际所得处理了。显然不能只看表面。

我们往这个意见的最后去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罚原则前提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犯意相通、目的相同,虽然分工不同,但每个人的行为都在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而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所以要对他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各人犯罪结果都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这也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完全适用于盗窃、贪污等直接获取财物的犯罪,却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受贿犯罪。因为,盗窃、贪污犯罪的危害后果主要体现在盗窃、贪污数额上;而受贿犯罪的危害后果却并非主要体现在受贿“数额”上,而是主要体现在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的利益、造成国家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损害等受贿“情节”上。

通俗一点讲,对犯罪结果是明知或者哪怕仅仅是概括知情,就可以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受贿和贪污不同,共同贪污的当事人必然知道自己与对方共同贪污了多少钱,共同受贿的当事人必然知道自己与对方是怎样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必知道对方拿了行贿人多少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每一个受贿人为他不知情甚至不可能知情的数额去承担责任,就违反了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才是这个意见对共同受贿问题研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