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律师的建议是,签署认罪认罚要慎重,反悔更要慎重。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后反悔,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之间反复摇摆而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认罪认罚反悔可能导致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殊情况,如果反悔的同时还有翻供等情形,还可能影响自首或坦白的认定。
就具体阶段而言,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如果当事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并且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等情形,监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从宽处罚建议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但其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认罪认罚的前提不复存在,从宽处罚建议也就失效了。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庭审中反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当事人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载有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对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反悔,检察院要了解其反悔的原因,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认罪认罚,检察院会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2.《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