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京研讼合律师事务所
答:调查是监察机关对已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所进行的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的一系列工作。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流程。
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会批准确定调查方案,随后,监察机关会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调查工作会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调查组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二是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三是调查组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措施原则上是在立案后才可以采取。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会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如果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并非《起诉意见书》)。《起诉建议书》会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认罚情况、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最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监察委内部的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